韩国的数字资产税收体系缺乏可信度,需要重新设计

Crypto Frontier

论坛直指韩国数字资产税收框架缺陷

庆熙大学商学院教授吴文成(Oh Moon-sung)在7日表示,韩国现行数字资产税收体系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与技术现实,呼吁进行全面重设计。吴教授在首尔汝矣岛国会议事堂举行的“数字资产税收紧急审查论坛”上作报告,提出研究结论:在未先解决更广泛的金融投资所得税改革之前,政府的做法缺乏对纳税人的可信度,且政策有效性不足。

分类与征税思路背离国际标准

吴教授指出,韩国做法与国际实践之间存在根本错位。他解释说:“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内的主要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投资资产或金融产品,并适用资本利得税框架”,而“韩国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解读,将数字资产归类为无形资产,并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所得来征税”。

该教授强调,韩国的其他所得征税缺少一个关键机制:亏损结转条款。“有收入时就征税,但出现亏损时并未反映在当前结构中,”吴教授表示。“从纳税人角度看,这缺乏说服力。”

股票与数字资产投资者之间的税收公平顾虑

吴教授以股票与数字资产投资者为例,指出二者具有相似的交易结构与投资目标。“股票投资者本质上不会对资本利得征税,除非其为每家公司持股超过50亿韩元的主要股东;而数字资产投资者对超过250万韩元的收益适用22%的税率,”他表示。“这会引发公平性问题。”

国内市场规模支撑了这种对比。吴教授指出,韩国数字资产投资者数量约为1113万,而股票投资者约为1400万。“交易结构同样是以交易所为中心,利润目标——低买高卖——也具有可比性,”他解释道。

征税基础设施存在缺口与执法挑战

吴教授对政府能否在统一口径下执行数字资产税收提出担忧。他指出:“当前税收结构仅覆盖国内交易所用户,而海外交易所、点对点(P2P)交易以及冷钱包转账难以追踪。”这会导致潜在的税收公平性失衡。

他警告说:“随着税收强度提高,投资者很可能转向更难追踪的海外市场,或从事私人交易。”数字资产固有的加密属性进一步加剧了这一挑战,因为资产“在技术上被设计为难以追踪”。

对新兴数字资产收入类型缺乏明确税收标准

吴教授指出,针对质押奖励、空投以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收入等方面,税法存在空白。“当前市场有多样的收益结构,包括质押与空投,但税收标准仍不清晰,”他表示。他强调:“立法与税务当局都必须提高对相关技术与市场结构的理解。”

国际税收模型提供替代路径

吴教授回顾了主要经济体的征税框架。美国根据持有期限(长期与短期)实施差别税收;德国对持有超过一年提供免税;英国使用资本利得税制度;新加坡对个人投资者维持免税政策。关键在于:“大多数国家允许亏损结转条款,”他指出,这与韩国的结构形成鲜明对比。

作为前提的更广泛金融投资所得税改革

吴教授将数字资产税收置于更大的金融投资所得税改革背景之下。“数字资产税收面前还有更大的问题:金融投资所得税征税,”他说。“如果我们无法解决现有金融投资所得税问题——亏损结转条款以及交易税结构——那么数字资产税收同样难以获得社会认可。”

他总结道:“尽管没有人反对无论收入在何处产生都应对其征税的原则,但必须同时建立一种在亏损发生时能够反映亏损的制度。目前的状态下,无论是机构还是技术准备,仍不足以对数字资产税收进行落实执法。”

吴文成教授的完整发言

引言与术语

吴教授首先指出,韩国的数字资产监管框架落后于国际发展。“在术语方面也不同,”他观察道。“国际上‘crypto’是标准用语,但韩国仍在使用‘virtual assets’(虚拟资产)。”他界定了核心论点:如何对从低价买入并高价卖出比特币等数字资产获得的利润进行征税。

吴教授解释说,自2020年立法以来,数字资产税收被推迟了三次,“并不是单纯为了延后征税,而是因为对实际执法的机构与技术准备不足。”

与金融投资所得税争论的关联

他将数字资产税收与更广泛的金融投资所得税讨论联系起来。“无论收入在何处产生都应征税的原则,没人提出异议,”吴教授表示。“但关于应如何反映亏损的制度设计,并未得到妥善落实。”他提到,金融投资所得税的提案包含五年亏损结转条款,但其中许多人认为不够。

IFRS分类与由此产生的税收处理

吴教授追溯称,当前制度的起点在于对IFRS的解读:将数字资产归类为无形资产。“问题在于,依据韩国税法,无形资产处置所得被作为其他所得征税,”他解释。“因此,数字资产也落入其他所得的征税体系。”

他指出了根本性的限制:“其他所得税制存在基本约束:亏损结转几乎不可能实现。这会造成与股票及其他金融投资产品相比不可避免的公平性问题。”

国际对比

吴教授强调:“美国、欧盟、日本和其他主要国家将数字资产视为投资资产,且很多国家适用资本利得税体系。此外,这些国家还运行或正在推进亏损结转条款。与此同时,韩国仍然处于其他所得体系中。”

市场规模与投资者画像

谈及市场状况,吴教授指出数字资产用户约1113万、股票投资者约1400万,“比股票略少,但运行在接近的水平。交易结构尤其以交易所为基础,利润动机——低买高卖——表现出高度相似性。”

他强调,数字资产投资者包含大量中小散户。“以50万韩元与100万韩元等价位的投资者非常常见,”吴教授表示。“年轻投资者的比例也相对高于股票投资者。在这种背景下,是否理性地对股票与数字资产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体系,需要加以考量。”

吴教授提到韩国《宪法》第11条确立的平等原则。“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待遇不被允许,”他说。“因此,我们必须检视区分股票投资者与数字资产投资者是否存在足够的合理依据,并据此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

税收基础设施与技术层面的挑战

吴教授强调:“虽然国内交易所用户相对容易追踪,但海外交易所、P2P交易以及冷钱包转账并不容易跟踪。实际上,由于担心税负,已经出现向海外交易所转移的动向。”

他强调:“数字资产从根本上是基于加密技术的资产。从技术上看,确实存在一些被设计为难以追踪的要素。因此,讨论税收时,我们不仅要制定法律条款,还必须建设基础设施并在能够实现实际征收的层面提升技术理解。”

新兴收入类型缺乏清晰标准

“尤其是,质押奖励、空投以及DeFi收入目前缺乏明确的征税标准,”吴教授指出。“在推进税收实施之前,必须先对这些领域进行研究与监管细化。”

亏损结转的国际案例

吴教授强调主要国家采用亏损结转机制。“特别重要的是,大多数国家允许亏损结转条款,”他强调。“相反,韩国仍受限于其他所得体系,导致亏损结转几乎不可能实现。这被认为是国际上非常严苛的结构。”

数字资产税收问题的多面性

“最终,数字资产税收问题并不只是为了征税,”吴教授总结。“它还连接着复杂议题,包括金融投资所得税制度、亏损结转条款、境内外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技术层面的可征收性。”

最终建议

吴教授澄清其立场:“我并不主张数字资产税收不必要。我认同无论收入在何处产生都应征税的原则。但要让该原则具有说服力,同样必须反映亏损。对纳税人而言,一个只征收收入、却不承认亏损的结构很难获得正当性。”

他强调:“数字资产税收不能脱离金融投资所得税讨论。最终必须与金融投资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一起进行,同时配套推进平行的技术与机构准备。”

吴教授最后表示:“数字资产在技术层面远比既有金融产品复杂。因此不能仅凭税收逻辑来处理;必须同时考虑市场现实与技术变化。我认为当前仍处于准备不足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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