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境外投资新规,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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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投資新規

中国国务院于 6 月 1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 7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主体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规定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依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投资者享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对外投资自主权;同时明确投资者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者的主要义务与禁止行为

规定第五条确认,投资者在开展对外投资时,应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投资者不得出口或使用中国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亦不得以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或提供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转移受管制物品。

违规罚则:确认的具体罚款标准

规定第二十七条设置以下处罚标准:投资禁止类项目者,拒不停止的,处投资额 5‰ 至 10‰ 罚款,直接负责人员罚款 5 万至 10 万元;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或提交虚假材料者,首次违规处投资额 1‰ 至 5‰ 罚款,拒不改正升至 5‰ 至 10‰,直接负责人员罚款 2 万至 5 万元;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核准备案者,撤销核准文件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至 5‰,已投资者升至 5‰ 至 10‰。

上述违规的处罚生效后,有关部门可在 3 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的新申请,或禁止其 1 至 3 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反歧视和反制裁条款

规定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确认,若任何国家、国际组织或外国主体违反国际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措施,或不合理剥夺中国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中国主管部门可采取对应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相关主体对华进出口活动、在中国境内投资及与中国境内主体的交易合作,以及禁止或限制相关人员入境、取消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或居留资格。相关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

常见问题

《对外投资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是什么?

规定第二条确认,适用主体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涵盖所有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主体,居民个人亦在适用范围之内。

规定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是否适用?

规定第三十二条确认,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境外投资安全审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规定第十五条确认,国家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相关组织和个人须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违反安全审查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者,可禁止其 1 至 3 年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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